主题征集
崇明区公开征集《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已结束 征集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信访办公室
上海市崇明区信访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要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草拟了《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主办单位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明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二、征集内容
对《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时间
2024年7月16日至8月14日
四、征集方式
方式一:公众和各有关单位可登录随申办APP,通过互动→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建议征集专栏→“征集令”版块,找到“崇明区公开征集《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建议。
方式二:可以通过信件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崇明区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
邮编:202150
方式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gscmqyzc@sina.com
五、征集应用
对通过以上渠道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崇明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将及时予以汇集整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采纳或留参。主办单位保留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欢迎您的热情参与!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明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住所实施细则建议征集的统一回复
2024年7月16日至8月14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崇明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通过上海人民建议征集平台,开展了《上海市崇明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住所实施细则》)专项征集活动。同时,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向区政府各委办局、各乡镇、区直属企业中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
本次建议征集活动共收到相关建议34条,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用作住所登记、企业集中登记地管理、一址多照情形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方面内容。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进行了梳理分类,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对于合理建议将在《住所实施细则》制订中予以积极采纳。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用作住所登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明确了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落实属地责任。从而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关于“企业集中登记地管理”。崇明区市场监管局经区政府授权负责本区企业集中登记地的认定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本辖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以及无经营场地、面积、设施设备布局等审查要求的企业均可以按照规定入驻集中登记地进行集中登记管理。
关于“一址多照情形”。《住所实施细则》对经营主体有投资关系、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企业以及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经营主体三种情形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及以上经营主体的住所。对于企业自行停业,其住所地址查无实处或无法联系等异常情况未纳入其中,该种情况可以依照产权人和相关经营主体申请并结合房屋租赁民事关系办理住所登记。
关于“住所使用证明”。对于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该房屋属于已竣工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商品房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人民建议征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政策文件的规范引导作用,合理应用、依法实施,有效利用我区各类住所资源,降低办事创业成本,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效能,助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在此,衷心感谢参与此次专项征集的热心市民,向关心支持此项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致以诚挚敬意。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崇明区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