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关于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建议
  • 来信日期:

    2022-10-26

  • 信件内容:

    2022年夏天,截至8月23日,上海已经历了49个高温日(日最高温不低于35℃),为上海自1873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第二多;同时,至8月19日,上海40℃及以上极端酷热天数已达7天,再度刷新上海有气象记录以来40℃以上极端酷热天数的纪录。持续多日的高温加上强烈光照,容易引发植物失水、灼伤、干枯等问题,对绿化养护是很大挑战。企业为了保证内部绿化树苗的存活率,绿化养护工就近使用了消火栓取水为绿化浇灌。 现行的《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中第九条规定,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可见该条款中的“消火栓”是指“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并不包括“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因此,企业使用“室外消火栓”不属于违反临时使用规定的行为,不适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或小区使用“消火栓”取水,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证明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没有可实施性。 2、供水部门以没有按照《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向供水企业办理取水使用手续为由,企业被标明以10倍每立方米的价格收取水费,有利用管理办法“巧取豪夺”之嫌。 3、供水部门对小区、企业内部的消火栓装单独水表,即使小区和企业不用消防栓内的水,而有一些正常滴漏现象,仍按10倍水价收费,更显不公。 像今年这种百年未遇并且持续时间长的夏季高温,绿化灌溉用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就近使用消火栓取水浇灌绿化属于救急之举。在其使用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而非市政或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情况下,不应按照10倍每立方米价格收取水费。 建议市消防部门与水务部门、供水企业等对现行《办法》中的消火栓范围界定、擅自用水处罚标准等条款内容开展研究修订并征求基层单位意见予以完善。

  • 回复日期:

    2023-01-09

  • 回复单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 回复内容:

    施同志: 您好!您所提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经市消防救援总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已于2022年对现行的《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重点针对制度规范性、实施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部分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包含了临时使用消火栓、违反临时使用规定的处罚和处理等相关内容。下一步,市消防救援总队将把您提出的部分建议采纳进修改内容中,会同水务部门、供水企业进一步明确消火栓范围界定擅自用水处罚标准等条款内容,优化完善《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更好的为市民、企业服务。衷心感谢您对消防救援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